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
-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市容
-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
-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合理补贴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
- 第七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
- 第八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广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
- 第十一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
-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
-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装
-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
-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
- 第十九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组织有关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