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法宝引证码】CLI.11.5633162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省长:许昆林
2022年11月3日
2022年11月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统筹立改废释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