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智能发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
智能发现 第三条 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智能发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