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残疾人保障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事业的公共政策
- 第七条 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 第二章 社会保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
- 第十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
-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
- 第十五条 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
- 第十七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应当为
-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工作长效机制,宣传普及优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建立残疾发生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
- 第四章 教育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前教育机构,从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
- 第二十九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
- 第五章 劳动就业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在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工的招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
-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百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 第六章 文化生活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和残疾人体育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
-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
- 第四十三条 除举办体育赛事和商业性活动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
-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保障残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