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
- 第四条 公安机关统筹协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10、1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
- 第八条 犬只犬龄满九十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
-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
-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 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机关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
- 第十二条 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
-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
- 第十四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
-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一)国家机关
-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等提供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农业农村、城市管
- 第十九条 举办涉犬类表演、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安全
- 第二十条 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如实记录犬
-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
-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共场所发现的犬只,现场无法确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的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如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文
- 第二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犬只管理人,是指养犬人以外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人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