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
-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解释、清理
- 第三条 政价值观。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府规章制定工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 第五条 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 第二章 立 项
-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8月份,以通知方式向各县(区)人民政府
-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
- 第八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
-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汇总整理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
- 第十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
-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确需暂缓、终止的,起草单位应当
- 第三章 起 草
-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政府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
-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
-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政府规章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应当具有
-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调整
-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
-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
- 第十八条 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
-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论证咨询等
-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附下列材料:
- 第四章 审 查
-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
-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政府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
-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 第二十四条 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
-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政府规章送审稿时,有关部门对政府规章涉及
-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市政府立法专家库。从市政府各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
-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
-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
-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
-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作出通过、原
-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并在《秦皇
- 第三十二条 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
- 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
- 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
- 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实施部门应当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
- 第六章 解释、清理和档案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
- 第三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是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改进实施措
- 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
-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分工,对政府规章
-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编辑政府规章汇编。## 第七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 第四十三条 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修改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