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
- 第三条 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
- 第四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
- 第五条 网信部门作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通信
-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信、国家安
- 第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第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运营者主体责任制,并纳
-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
- 第十一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
- 第十二条 支持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网络安
-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客观、公
-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
- 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当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工作机制,推动军地协同保护
- 第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
-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通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
- 第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通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关键信
-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和保护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
-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