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九届第2号)
《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鸡保护条例》已由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鸡保护条例
(2022年1月2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养殖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七百弄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促进七百弄鸡产品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智能发现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七百弄鸡的育雏、养殖、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原产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智能发现 第三条 七百弄鸡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育种和养殖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5028-2008)要求,以放养方式为主,生长于自治县七百弄乡、雅龙乡、板升乡等十六个乡镇的原生鸡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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