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
-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
- 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
-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
- 第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宣传和普及
-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
-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 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
-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
- 第十条 市、县 (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爱国卫生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
-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第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
-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培训,
-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学
- 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健
-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职
-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以及车站、机场、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 (农)贸
-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
- 第二十一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本市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
- 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
- 第二十二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
- 第二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健
- 第二十四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
-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
- 第二十七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 第二十九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厕改造升级和农村户
- 第三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日常与集中、专
- 第三十一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根据病
- 第三十二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
- 第三十三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创建无烟机关
- 第三十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爱卫会应当对达到卫生标准的
- 第三十五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参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
- 第三十八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市、县 (市、区)爱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传播人类疾病,危害、威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