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4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智能发现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智能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