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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对第三人因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所受到的损失,本人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与行为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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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执行工作搭乘大数据“快车”,在构建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执行新体制,促进执行管理方式向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管理转变,营造执行实施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上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数据过载压力大、数据快速处理能力要求高、数据多样性需甄别选取、数据价值需综合分析等难题。因而,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执行大数据,就必须打造云计算平台,实施执行信息全要素录入与动态维护,开设受馈信息智能筛选与自动比对功能。唯此,才能实现执行工作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使大数据真正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利器,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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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轻刑快办机制改革是中央政法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于2014年在全国统一部署推进的一项司法改革内容,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建立高效、专业、分工协作的联动办案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行以来,司法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改革试点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无法回避,亟待优化和完善。本文对轻刑快办机制的试点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并针对实务困境,从重构侦、检、审、执关系,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刑事和解、不起诉、简易程序制度适用等视角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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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其背后的原因也复杂多样。为寻找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科学而有效的防控对策,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校园暴力事件视频资料。通过分析发现,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与持续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暴力实施者的行为紧密相关。根据这一特点,本文提出,制定校园暴力事件防控对策可从非暴力实施者视角来考量,即惩罚出谋划策的组织者、教育支持戏谑的助威者、警醒熟视无睹的逃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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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对农村土地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方案,唤醒了沉睡的农地农房,为乡村振兴开辟了新的思路。由于“三权分置”改革一直是政策先行、法律缺位,实践中经常遇到上位法的障碍,也蕴含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涉及了“三权分置”的内容,但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表述较为模糊,内在逻辑尚不清楚,亟需进行理论上的架构和寻求立法上对整体制度设计的支持。本文从改革实践出发,全面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矛盾纠纷,提前预判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和建议,以期保障“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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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确立了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迟延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查清案情和解决行政争议。适用上述规定,关键在于厘清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客观举证范围,并防止合法性审查原则及被告举证责任被异化为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迟延以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应当负担客观举证责任为前提。根据行政行为是侵益性、授益性还是确认性,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客观举证范围不断扩大,在行政诉讼中迟延举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迟延举证虽然以证据失权为核心,却不当然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待证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的,不宜径行认定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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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有机融合已成为趋势,司法需求非常迫切,而人工智能审判作为一个聪明但不独立的助手,给司法应用带来契机。本文第一部分从互联网法院的实际运行机制入手,从正面视角出发,通过智能化的信息可溯源、链路可互通、机器可抓取、图谱可汇制等特质追索人工智能审判的可能性。但法律知识图谱并不是一个黑盒子,神经网络算法突破了传统的线性思维逻辑,人工智能审判仍然有技术边界。第二部分以技术思维缺陷为探针,从反面视角出发,进一步研究得出限制人工智能审判应用的局限性问题,即法律知识图谱没有衍生性、人工智能无情感、标准化冲突、人工神经网络适用案件类型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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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错误案件提起非刑事司法赔偿时,因审判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属于程序终结存有争议,作为先决条件的程序终结往往会成为阻却事由。实践中,可遵循有利于受害人原则,进行合目的性解释,将提起赔偿申请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处于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状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满两年的案件,视为程序终结,准予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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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国家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全局优化,能够为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权运行的多元化转型提供有益助力。但作为源自中国本土语境的新兴改革举措,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诸多认知偏差,包括降低证明标准适应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化取向。至少应当明确,提高司法效率并非支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唯一取向,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升权利保障水平的综合性系统改革。为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积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论与改革框架,在效率提升的同时检验案件的办理质量,保证最低限度的庭审实质化,从而与我国未来的整体司法改革方向相契合。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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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解释(四)确立的裁量驳回规则作为在瑕疵决议救济与决议稳定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司法调整手段,不仅更新了瑕疵决议撤销制度,还对类案的司法惯例带来了挑战。新规则的引入变相限制了法官对公司意思的介入程度,面对瑕疵决议存在事后补签、放弃异议或实际行使表决权等情形时,法官不能作出与既有判决相同的有效判决,仅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规则引入引发司法惯例之改变,还需从理论层面剖析相同问题不同裁判的法理基础。效力判断上,尊重公司组织法特性,回归瑕疵影响力对资本多数决的代表性判断;起诉权归属上,尊重表决权的共益权属性,摒弃个别股东意思不能替代公司意思的逻辑误区;裁判结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