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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規定,不能仅据此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其明文的公示宣告效力,产生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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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对其法人代表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依法未设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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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解法律规则必须对该规则所要调整的事件类型及其正当性基础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正当性基础决定了规则适用的强度和国家管制的力度。表决权过半数决定的正义基础是建立在“任何人不得慷他人之慨”上的朴素观念;回避表决的正义基础来源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先验正义观念。公司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决议前置程序,要求行为人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经过公司机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代表、代理权能的限制规范。按照权限规范的性质界定,在公司担保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在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应当分别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适法背俗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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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在银行将他人遗忘的钱款占为己有,对其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认定。行为人后来通过公安机关将占为己有的遗忘物还给了失主,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也不能以侵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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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轮奸情节不仅存在于全面共犯的情形当中,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中亦可能存在。在片面共犯轮奸情节的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片面故意,还要求在客观上分担或者加担了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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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互联网上查询制毒方法后,以含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和其他化学品为原料,采用化学方法制造合成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制毒过程中产生的毒品含量极低的液体应认定为废液,不计入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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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虽在犯罪手段方面有重合之处,但两罪在法益保护、主观认知、行为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在罪名认定时应进行明确区分。同时要注意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认定其主观目的,对全案证据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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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出版的含义中包含复制,复制出版社享有版权图书的行为属于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复制,从文意上解释,复制包括复印和制造,而装订属于制造的一个环节,同样属于出版活动。明知是非法复印的图书仍然帮助他人装订的,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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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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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通过例举的方式从正反两方面对协助抓捕作出限缩性描述,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其与坦白的界限,但客观上也反映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易于描述难以定义的现实难题。对于一些兼具坦白和协助抓捕外观的行为,应当按照是否创造直接抓捕条件的标准进行对照审查,作出符合司法解释原意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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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认罪认罚都持肯定态度,但是并未形成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定罪、量刑、行刑的各个阶段,都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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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刑和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不同,财产刑无并罚的必要,且刑法中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均指主刑,另外主刑和财产刑并罚的方法也决定了财产刑可以不合并执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的,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适用,应该仅限定于被告人不存在发现漏罪和再犯新罪的情形。另外,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标的特别是时间节点明显不同,导致不能并罚。如果合并执行前罪财产刑,将导致刑事案件侦查工作难度加大、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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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給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給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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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先必须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应以生态环境的修复为着眼点,不仅要判令侵权人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更要判令侵权人承担限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还要判令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損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判决的赔偿款专款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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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既判力相对性的角度而言,生效判决只约束当事人和特定的诉讼承继人,对于单纯的裁判标的物受让人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拘束力;但从生效判决执行力的角度分析,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是司法权威的保障,除非由于善意取得等实体法律规则的作用导致生效裁判失去执行基础,否则受让裁判标的物的物权人不得以妨碍生效裁判执行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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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委厅字P016]72号)规定及国务院授权,贵州省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省政府代表,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和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责州省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就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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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实际驾驶经营人的选任,不仅关系运输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更关乎到每位乘客切身权益甚至公共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正因如此,法律上对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有更高的标准,即要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出租人应对自身的选任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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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固定在位定残判决赔偿后,受害人取除内固定,并就新生二次手术费起诉的,实体上表明原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有误,但程序上则构成重复起诉,在通过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前,应当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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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資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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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该原则的审查标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该原则时,应确定我国法院对于案件本身具有管辖权,且符合《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六项要件,才能拒絶行使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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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押监管协议兼具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一些属性,但与二者又不完全相同。质物的确定应以质押清单为基础,当有多份质押清单时,应结合各方签章等确定有效清单并据此认定质物范围。质押监管协议多涉及质权人、质押人及监管人三方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而易发生多个诉讼,是分案起诉还是合并诉讼,应结合案情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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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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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限定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故法律不排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从立法目的看,该款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因在职期间的劳动者本身已享有劳动报酬作为生存保障,其就业权和生存权并不因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损害,故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均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思自治的范围。劳动者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系在职期间给付,而非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付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进而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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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商标与商品装溃作为两项独立的元素,具有各自的价值。然而,相互独立不意味着完全剥离,在具体纠纷中,仍可将两者的联系适当纳入考量范围。相同条件下,使用在涉案商品上的商标知名度越高,相应的商品装溃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可能性越大。在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形下,一定时期内的集中宣传造势也可能使权利人在知名商品上附加的特有装溃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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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中销售食品行为和贮存食品行为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和对应违法形态,以销售为目的存放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即使被查获时肉类尚未售出,亦不属于违法贮存行为,而构成销售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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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只有同时具备与被执行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夕卜人等四个条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夕卜人从事居间性质的房,交易的目的并非是获取房产所有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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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人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人虽然在公证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但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并未设立,倩权人对房屋没有变价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在担保人无其他保证责任约定的情况下,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于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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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性质的区别,犯罪事后表现可以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和罪量裁判影响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由于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故而基本不存在独立评价的意义,而罪量裁判影响行为由于对先前犯罪行为的否定或者对法益侵害的修复,则可以纳入到量刑影响的考量视域。对于罪量裁判影响行为而言,法益恢复概念可以作为量刑影响的理论基础。域外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古代立法体例均承认法益恢复概念对量刑的影响,司法解释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也大都采纳。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积极主动退赃退赔的,虽然在国家公权力不可收买性和职务廉洁性角度不存在法益恢复的基础,但是在国家财产权角度,可以实现法益恢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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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案例中引发对合同法中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等制度的思考,对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与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进行了概念上的辨析和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在确立区分时所应把握的原则。同时,对债务承担与涉他合同法律效果进行思考,即债务承担中原因关系的瑕疵是否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明确无因性原则,以及承担人和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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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知识产权侵权为背景研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其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客体易受侵害,而股东在法人侵权中起积极推动作用。若股东明知知识产权存在而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在法人自有资产不足以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前提下,可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实践中可以依据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共同侵权制度区分不同情形予以适用。当股东明知知识产权的存在,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利用其高管身份教唆、帮助、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共同侵权制度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而当股东滥用出资人地位,高度控制公司时,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需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在多数情形下,追究股东责任是因为他们利用高管职位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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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法院审判团队应在专业化合议庭的基础上组建,确保内嵌的合议庭能够独立行使裁决权,统一法律适用,充分体现中级法院的层级特点。审判团队本身不是一级审判组织,与合议庭的运行原则也不相同,作为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的工作群体,应当比合议庭承载更多职能,实现团队效能最大化。在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中级法院审判团队在落实合议庭审判责任、科学设置绩效考评机制、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能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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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对于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对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进行裁判和执行,仍然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个困境。在理论反思上,要厘清税务机关参与主体地位、参与形式、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产生时间、优先的程度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更应该考虑裁判中的利益衡量、裁判结果对于市场交易主体的导向、审判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具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不仅可以平衡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转型期多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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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商标法的修订历程来看,商标法要求商标先用权以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为要件,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现阶段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从域外商标法相关立法例观察,我国商标先用权条款也得到了域外部分国家立法例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商标先用权条款的法律适用亦未产生较大分歧。但是,考虑到“使用+注册”是商标权取得模式的最佳选择,同时,也为了契合增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商标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废除或者弱化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是很有可能的。为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标准的把握,应当控制在“显著性+持续性使用”标准和地域性知名度标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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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简政放权为主要特色的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进入司法审查范围。对改革阶段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既要肯定、保护改革阶段的有利成果,又要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简政放权试点方案提升司法容忍度的同时,严格对新增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司法审查。本文通过对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四方面的考量,确立简政放权时期的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查尺度,以期建立地方立法、司法监督与依法行政的有效互动,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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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以外的人投案,自动投案意思不明确的,不能必然认定自动投案或是确已准备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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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未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直至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受讯时才主动交代罪行,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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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被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并被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确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逃离犯罪行为地后,畏罪自杀未遂。在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时,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不宜将行为人自杀行为简单评价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轻生,无主动投案意愿,并据此否认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国家法律管控之下的主观态度,而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运用法理分析客观评判,作出合法、有说服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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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必须进行酒精测试。对于醉酒驾驶后逃离现场的,由于随着人体的新陈代谢,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降低。此外,也不排除行为人在事故现场之外采取措施人工降低酒精含量之可能。即使事后自动投案,在量刑时亦应综合逃离原因以及逃离时间,对被告人限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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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采用破解、修改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对消费卡非法充值,而后用于购物、套现等,造成发卡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非法充值操作完毕即构成盗窃犯罪既遂,盗窃数额应为其非法充值的数额,而非其套现钱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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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在考虑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时,应围绕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改造可能性,综合评价被告人所犯故意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对于虽犯故意犯罪,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依法重新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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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骗取贷款等涉合同经济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不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自始无效,应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是否已经民事审理,不影响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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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过失的核心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注意义务,二是有注意能力。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可以成为注意义务的来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应同时结合社会一般情况与行为人个体差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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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理违法刑事追缴国家赔偿案件,需要从提起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否适格,办案单位处置涉案财产是否违反物随案走原则,是否超越追缴财产范围以及追缴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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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民事证据优势原则,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认定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不规范收条、借条,认定该欠款糾纷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应根据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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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以服务协议之约定作为行为准则和依据,司法介入标准评析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协议约定的效力评价;第二层次是条款合理性的审查。对于协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对于条款合理性,司法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非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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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下,物权法确定了债权人追偿顺序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优先的原则。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有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即无条件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向其追索的权利,则债权人就有权在不对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受偿的情况下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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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矿业权转让合同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涉及矿业权主体的变更。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须经批准生效。当事人以矿业权转让纠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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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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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驾驶证为准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其放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驾驶证增加车型后的实习期并不等同于驾驶证必然丧失效力。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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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行为而免除。在受让股东明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应当向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时,公司具有请求出让股东、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选择权。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未主张撤销、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股东构成了对受让股权权利瑕疵的明知,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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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解散公司的情形是否发生,应当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若继续存续股东利益是否会受到重大损失以及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等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虽然正常运行,但因股东之间的严重矛盾导致公司自成立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公司核心技术资产在股东冲突中被强制拍卖,预定研发计划无法实施,公司经营陷入无法缓解的困境,导致股东设立公司基本目的落空的,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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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列举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几种典型情形,但并未明确正当目的认定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需从善意且无害于公司、与实现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必要两方面综合认定。股东承担正当查阅目的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说明正当查阅目的即可达到证明标准。公司否认股东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应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否认,否认证据证明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即可产生否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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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应当根据是否符合外来性、突发性及非自愿性三项要素来认定。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由受益人就事故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以及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由保险人就自杀等故意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证明事故系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发之前,可以推定事故具有非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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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在选择外国法查明途径时,应力求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高度统一,尽可能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收益。通过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途径查明时,应保证专家提供的外国法既足以令法院裁判个案,又不影响审判权专属于法院的属性。外国法查明的专门机构有必要建章立制,对委托查明外国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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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仲裁中,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已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审查。实务中,海事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宽严适度、确保执行的原则,灵活确定海事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仲裁裁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关于仲裁中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应考察错误申请保全行为与造成相对人损害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当存有其他在先且能独立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原因时,基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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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侵权糾纷案件中,针对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将侵权复制品交由其自行处置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如认为确有必要对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销毁等,应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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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互联网+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行为人作为在后电子支付服务领域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将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宣称其与权益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权益人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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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此类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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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公安户籍信息管理部门对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登记的更正,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确属登记错误所致,否则,公安机关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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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申请是否属于咨询,应当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为准,即被申请人是否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申请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其实质在于要求被申请人补充制作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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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管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即为无法定授权。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程序违法。若规划部门没有对违法建筑出具认定意见,也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强制拆除对象是违法建筑,那么城管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人民法院对城管部门符合上述情形的强拆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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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提供有关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不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充特殊需要证明材料的行为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这一名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实为拒绝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所谓程序告知行为,属于为相对人法外增设义务、变相拒绝自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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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作为股权转让的直接参与者,享有信息和资源优势,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掌握和遵守更应严格,如其漠视与懈怠法定程序的履行及审查,将极大增加金融风险和不法行为的逃避。对股权转让,银行负有严格遵守及审查法定程序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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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申诉人申诉,执行法院对申诉以执行监督立案审查,作出执行监督裁定书。该执行监督裁定书的性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而属于执行监督范畴。申诉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书不服,不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只能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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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评价,应当以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为视角,分别从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和抵押权是否成立两个方面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一般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并未成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后,如果预登记不能转化为本登记的,权利人从物权保护的路径寻求救济存在一定障碍,但可以抵押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为由而寻求合同救济,并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债权既存在抵押担保也存在其他保证担保的,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并不必然对其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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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延伸,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对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解决搭便车问题、提高重整效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强制批准权的不当行使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出资人权益难得公平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债务人资产评估值过低、重整程序公开透明度不足等。上述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中社会本位与私法自治的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法院要坚持最低限度原则、透明公开原则和重整方案可行性原则,审慎使用强制批准权,灵活调整出资人的利益,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和私权保障的价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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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首先需厘清电子游戏不同衍生作品的性质区别,只有当直播主体对电竞赛事的画面进行独创性的选取、对赛况进行创造性的解读等工作时,形成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方能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必然涉及对电子游戏相关内容的使用,此种使用具有转换性,非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其制作亦需投入较大的成本,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应予以保障,方能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但亦需考虑社会对电竞赛事直播的欣赏需求,电竞赛事相关权利人可对赛事观看模式进行调整,并通过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体系性地构建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