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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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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利用支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止的信用卡转账还信用卡的方式套取商业银行特别巨大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且发卡行并未催收,行为人的犯罪对象也非信用卡限额,对该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二审:(2014)赣刑二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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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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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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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机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案号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二审:(2U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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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罪应依法处理,也要注意在适用中对所遇到相关问题作出正确的理解。
□案号一审:(2015)云刑相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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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新法与旧法相比既有减轻又有加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适用需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从轻标准综合考虑:适用对象可以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放宽,适用范围除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外还包括程序性规定,并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属于补充法律空白的相关规定,适用方法为新法或旧法之间的整体选择适用,处刑较轻应该以宣告刑较轻为衡量标准,且应主要以主刑为衡量尺度。
□案号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1123号二审:(2D16)京02刑终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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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需要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从而在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对于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的情形,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证来源的,仍然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针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后证”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号一审:(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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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响而作出的与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与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印证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
□案号 一审:(2014)通中刑初字第23号二审:(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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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糾正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明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理由,最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此,这类案件仍应适用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而不是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案号一审;(2015)江油刑初字第373号二审:(2015)绵刑终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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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提出明确、具体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否则视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号一审:(2014)—中民商初字第8630号二审:(2015)高民商终字第2405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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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网络购物的本质是基于特殊交易平台上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同。消费者要求退货,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购物规定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消费者收货超过7天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经营者销售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号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42531号二审:(2015)三中民初字第10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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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4)张金民初字第0412号二审:(2015)苏中民終字第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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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开发商对被政府征收而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否则属违法行为。开发商强制拆迁致使被拆迁人遭受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案号一审:(2014)南法民初字第06314号二审:(2016)渝05民终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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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已通过诉讼成为物业所有权人并享有物业使用收益的买受人,因其已实际享有了业主的权利及收益,故不得以物业未交付为由,拒绝交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业主属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地位,业主不能以其非基于自愿被他人使用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抗辩权。
案号一审(2012)秦民初字第1049号二审:(2014)苏民终字第153号申请再审:(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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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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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正确理解保险代位追偿权的内涵、法律渊源、发生事由及成立要件,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案号一审:(2015)集民初字第00123号二审:(2016)乌民终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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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是典型的事实与规范相结合的诉讼证明和司法判断问题。诉讼当事人就涉案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产生争议,司法处理时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定涉案食品的事实状态,如用料、生产工艺等;二是判断涉案食品对相关国家标准的符合性。国家标准的符合性证明,可采用多种证明方法。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性判断,本质上属于法律适用判断,因此裁判者应当谨慎对待仅回答规范符合性问题的鉴定意见,裁判时还应妥当选择适用规范。
□案号一审:(2015)兴民初字第8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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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常代投保人在网上激活保险卡进而签订保险合同。对此,保险公司一般主张代为激活行为属于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在激活过程中知晓并同意的免责条款,不论投保人是否实际知悉,对投保人亦有效。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公司代表的特别身份,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只存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双方法律关系,而不存在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之代理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非以投保人代理人的身份激活保险卡、签订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未自行点击确认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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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适用只能在开庭前提起,且仲裁条款不应扩张至第三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在事故发生地起诉后撤诉,之后又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同一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确定时,先审理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中的数额,后审理法院应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5)北少民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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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特种作业车辆除了具备在道路行驶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具备专项作业功能,且该类车辆更多时间是用于专项作业,司法应从目的解释角度出发,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归入交强险保险范围内。
□案号一审:(2015)吴江商初字第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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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的,应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U1366号二市:(2016)鄂96民终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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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舱位互换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应当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由于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各船公司是独立的承运人,除了船舶使费应由整条船舶所属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外,各船公司所占舱位上承运集装箱产生的港口费用,应由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独立承担。国际船舶代理人向港口作业方委托作业时未披露船方信息,纠纷发生后其主张违约责任应该由船方承担的情况下,港口作业方可以选择船方或者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一方作为被告。国际船舶代理人负有审查其所代理船公司的国际班轮运输资质,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一审:(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71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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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前身是禁止恶意抢注,所以“先用的善意”系成立先用权的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时间节点为“申请日前”。如不具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时间条件,也就是说根本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先用,这种情况下“先用的善意”无从谈起,其主观善意或者恶意只可能对酌定赔偿数额有影响,对侵权行为成立的定性没有影响。
□案号一审:(2014)长民三初字第282号二审:(2016)吉民终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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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经营者就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维护的会员群,较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更高的交易可能,也即经营者的会员交易机会。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会员群提供更为优惠的促销措施,抢夺交易机会,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案号一审:(2016)苏0291民初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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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职工入职时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导致用人单位为他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人民法院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应当依法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仍然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工伤,又以自己身份申请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给付相关保险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5)淮行初字第00026号二审:(016)苏08行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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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案件能否调整好政府公益建设与原告个人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是裁判关键。将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在裁判文书中分项说理、分项裁判,改变了以往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只要有一项不合法、不合理就一律判决征收行为违法或撤销的传统裁判模式,做到了公益保障与私益救济的“双兼顾”,较好地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号一审:(2015)南行初字第1号二审:(2016)闽行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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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旨在让法官为难的故意隐瞒诉讼细节、拒不回答法庭提问的行为,是非诚信诉讼的典型形式,应承担非诚信诉讼的相关后果,法院对其起诉可因违反诚信规则、举证不能等予以驳回。
□案号一审:(2015)甬海行初字第117号申诉复查:(2016)浙02行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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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同时,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主体也是行政机关。
□案号一审:(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20二审:(2015)渝五中法行非审复字第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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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主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法院要求主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既符合借贷债务的清偿本旨,亦避免了后续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繁琐,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案号执行异议:(2015)深宝法执异字第80号执行复议:(2016)粤03执复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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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因为事关公益,需要由特殊公法规范调整。关于行政协议的范围难下定论,宜将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协议纳入该范围,且未来还会逐步扩展。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可以由正、反面规定共同构筑。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在特殊部分,需要遵循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规则。在效力审查时,要建立效力和合法性间的复杂对应关系。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时,要做相应调整。在判断行政协议的生效时点时,需要应用多层效力理论加以解释此外,行政协议的转让、变更、解除和撤销、违约责任等部分也都呈现出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规则。最后,在开展行政协议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时,要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存在违法继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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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表明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生效的要件之一。但是,物权法关于质权设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物权法配套适用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又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征信机构并不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负责,故司法实践中常发现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对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产生争议。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的双重特征,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前提。质权人以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为依据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并不能以此约束基础合同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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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与混淆可能性标准之间的关系,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系统存在两种基本对立的观点。通过“KP”案的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意味着应容忍一定的混淆可能性存在,同时也认可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我国法院对二者的关系均予以协调解释,但对二者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地位及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混淆可能性标准以及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都是商标侵权诉讼实践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推演的结果。《兰哈姆法》确立的非商标性、描述性使用及主观善意三要件已经充分考虑了混淆因素,但基于描述性商标同时具有第一含义与第二含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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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机关与有权政府有时相互推谣,对产权不明的被拆迁物之拆迁安置补偿权不予认定,造成一案多诉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梳理,指出随着有权政府在拆迁事务中角色与法律地位的变化,立法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救济途径也随之改变,逐步从完全民事案件受理阶段过渡到行民关联争议解决阶段。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致使补偿协议无法达成而引发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归属纠纷与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致使政府决拒绝作出补偿决定而引发的行政不作为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先行型行政与民事关联争议 民事补偿权的确认之诉不是行政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两者并行不悖,到底适用哪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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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建立是有错必究、公正司法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具有现实意义。但现有法律规范对案外人异议案件具体的审查标准、判断方法等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案外人异议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领导不重视、审查不规范、类案不同裁等诸多问题,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笔者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查处理工作中普遍接受的一些法律原则和笔者对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总结,提出要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设置,探讨了办理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原则,并将案外人主张享有的实体权利细分为物权、债权及其他权利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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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建筑严重侵害社会公益,影响市容市貌,一直是社会公共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它因利益驱使、历史环境和政策影响、主观意识指导以及我国立法和城乡规划不足而产生,因城镇化加速和房价上涨而发展,且大有蔓延趋势。从民法、行政法和执行角度审视当前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拆违和环境整治工作可以发现拆违不仅仅是拆除违法建筑本身,还要“拆清”围绕该违法建筑的各种法律关系、理顺各种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如是才能实现拆违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拆违和整治环境,保障被执行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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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于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保障被追诉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权行使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与范围的正确判定及刑事诉讼功能的全面实现。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权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膨胀与扩张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为了保证扩张后的刑事审判权能够在法治与公正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应当高度重视与充分发挥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与制约作用。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从定罪、量刑、减刑假释以及证据层面对刑事审判权的不当行使形成有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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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紧紧围绕着合同约定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审理。在应收账款未有效转让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因缺乏必要的前提要件而不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银行对应收账款及其转让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认定银行与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关键。应收账款未有效转让并不必然构成银行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案号 一审:(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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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该类案件应依据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针对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在确认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方向债权人提供保理预付款,债务人应按承诺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如债务人径直向债权人付款,债务人仍应对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且保理商有权同时向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追索。
□案号 一审:(2015)甬鄞商初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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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之核心,其真实性直接决定银行能否顺利收回保理融资款。对于因应收账款不真实引发的保理纠纷案件,宜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判定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999号 二审:(2015)沪02民终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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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其法律关系包含了金融借贷与债权转让。其中,主法律关系为金融借贷,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故其本质上为担保借款。在无保理合同纠纷专门案由的情况下,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案件的案由可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贷与债权转让可一并审理。
□案号 一审:(2015)榕民初字第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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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应收账款作为架通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桥梁,有助于鼓励企业以商业信用(如赊销等)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而形成金融信用与商业信用的良性互动。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应以促进应收账款流通融资理念为指导,通过界定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审查基础贸易合同的真实性来确定诉讼请求的合理范围,从而构建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和裁判规则。
□案号 一审:(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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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
□案号 一审:(2014)扬刑初字第0002号 二审:(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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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号 一审:(2015)普刑初字第401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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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村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过程中从事审批工作,属于履行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自治权,而并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此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
□案号 一审:(2016)渝0234刑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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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半成品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须以半成品被查扣时本身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时点,如果半成品距离成品仅有“一步之遥”,则可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否则不应当计入。具体判断标准为:1.能够直接以组装形式添加其他配件(该种配件以日常销售中可获得为条件,即可以随时更换)形成成品的;2.能够经过简单的加工制作(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就可以形成成品的;3.货标分离,仅需要通过罐装、包装、黏贴、喷绘标识等行为即可以形成成品的;4.其他依据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判断即可以判定为成品的最接近形态的。
□案号 一审:(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51号 二审:(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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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案号 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7号 二审:(2016)粤01刑终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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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被告人的判决中,宣告了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于不同有期自由刑,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并罚时吸收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则分别执行。
□案号 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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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关于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的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出台尘埃落定,但司法实践中,在追究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羁押期能否在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时予以刑期折抵却并无统一说法。刑期折抵关乎行为人人身权利的保障,亦是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坚实后盾,应当既从其自身所应体现的价值出发,也要充分考虑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兼顾自由与秩序,最终实现刑罚目的与功能。
□案号 一审:(2015)浦少刑初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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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判决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赔偿份额应一并予以明确划分。赔偿份额的确定,不能一概平均划分,而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依据。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对被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其他被告人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15)新民刑初字第435号 二审:(2016)辽01刑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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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 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 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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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未成年时的抢动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其成年后又实施抢夺行为的,对其抢夺行为应单独评价,按照刑法关于抢夺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追诉标准减半的规定。
□案号 一审:(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54号 二审:(2015)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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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应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 一审:(2006)临民初字第00182号 再审一审:(2011)临民再初字第00011号 再审二审:(2012)晋民终字第145号 再审:(2014)民抗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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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默示引入堆放物于邻里区域且能够预见该堆放物可能会造成邻居损害,未防范、未能消除安全隐患以至于发生损害结果的,可视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补充情形来追究其侵权责任。
□案号 一审:(2013)吴少民初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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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上诉人一审无正当理由不应诉答辩也未举证或申请鉴定,一审缺席判决后提出上诉并申请对合同中的签字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构成逾期举证,应依法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因上诉人不答辩、不举证等自身原因导致一审未查明事实,上诉人主张的事实虽然经过二审法院查明确认,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但二审诉讼程序系因上诉人原因引发,二审诉讼费用仍应由上诉人承担。
□案号 一审:(2014)洪民二初字第541号 二审:(2015)赣民二终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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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未明示或暗示此欺诈行为的内涵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8条作为目前对欺诈行为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隶属于民事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具有适用性。消法欺诈行为的构成要满足民通意见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知假买假虽不影响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但并不因此就得出知假买假者应受消法的特殊保护,而是因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符合生活消费这一要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不受该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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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语言修辞是新闻作品的创作规律。这一规律反映在新闻作品的法律规范中,就是要求语言修辞不能超越适当的限度,而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修辞的适当标准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应符合语言客观真实的基本要求。一旦超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也就超出了适当的修辞范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案号 一审:(2013)湖民初字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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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仍要基于权利瑕疯担保义务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案号 一审:(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35号 二审:(2016)鲁02民终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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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审查抵触申请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时,如果涉案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中包含了优先权信息,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涉案专利是否能够享有优先权。专利权人应就涉案专利享有优先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引证文件本身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通过引证,被引证文件的相关内容构成引证其的专利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被引证文件的相矣内容应视为已在引证其的专利中公开。
□案号 一审:(2013)浙甬知初字第207号 二审:(2014)浙知终字第26号 申请再审:(2015)民申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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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构成要件要求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该证明责任的基本承担主体是劳动者。在劳动者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所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均无法证明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所致时,劳动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行政确认行为作为依申请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强行介入而对相对人发生不利后果的行为,不能要求行政主体对全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 一审:(2014)龙新行初字第50号 二审:(2014)岩行终字第68号 再审:(2015)闽刑申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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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应根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事实并作出行政决定;如其行政决定未认定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要件事实,构成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号一审:(2016)赣0428行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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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程序上,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公务员的公伤处理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该类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实体上,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公务员的公伤处理,目前主要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警察公伤适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的公伤处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案号 一审:(2015)洋行初字第00039号 二审:(2016)陕07行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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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机动车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是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机动车管理机关疏忽大意造成注册登记材料中未加盖公章,可以予以纠正,属于瑕疵,不足以导致机动车登记行为违法。
□案号 一审:(2015)九法行初自第00177号 二审:(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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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只有在申请公开的某个政府信息中既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又包含可以公开的内容时,方可适用区分处理原则。通常情况下,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应当采取删除涉密内容等手段予以区分公开。“三需要”不能作为限制公民申请资格的“挡箭牌”,对于“三需要”的使用,行政机关不得限缩解释,进而刁难、推诿。
□案号 一审:(2015)东行初字第00112号 二审:(2016)苏06行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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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宅基地上已建成房屋情形下,无论继承人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仍为农村居民、是否已经拥有宅基地,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
□案号一审:(2014)淅行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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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被执行人房产时,该房产先设定抵押登记后出租的,此被涤除租赁权的承租人申请暂缓腾房迁出,承诺待拍卖成交后即主动搬迁并缴纳保证金。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强制腾退的风险评估、强制执行成本及执行效率、承租人的权益保护等因素,遵循执行适度原则,可准予承租人暂缓腾退而先行拍卖,但拍卖成交后应由执行部门负责腾退交付。
□案号执行:(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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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存在不同理解,且争议较大时,执行部门不能对执行依据进行解释,应该由原审判部门进行适当解释。
□案号执行异议:(2016)苏0682执异6号执行复议:(2016)苏06执复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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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行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远程购物和上门推销等新型交易模式的需要,上述交易场合的消费者意思自决权和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应当赋予消费者法定撤销权。消费者撤销权的性质是消费者对于消费合同无条件的法定撤销权,是国内外立法实践和国内商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反悔权、后悔权、冷静期等概念的提炼,也是对解除权的超越。消费者撤销权制度有诸多的构成和行使条件:该权利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交易方式只能是远程购物模式,行使期间为在收到商品后7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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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之典型体现,但是,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律予以正犯化,违背了刑法教义学上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基本立场,并与共犯的从属性原理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有必要对本罪之司法适用予以相应的教义学限缩,从而实现其立法规定的明确性以及处罚范围的合理性,并化解相关理论冲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司法适用,在整体上需根据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限制标准作相应限缩,在结果上仍应遵循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并与总则共犯规定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