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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取网络游戏币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关键在于网络游戏币是否是刑法中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属于财产的下位概念,应具有财产的一般特征。同时,包括无形财物在内的“公私财物”应具有物的一般属性特征。网络游戏币具有价值性、能够进行有限的流转,但是不具有稀缺性和物权属性,不属于客观存在,也无法纳入无形财物的范畴。所以,网络游戏币不是刑法中的“公私财物”,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取网络游戏币的行为可以手段行为入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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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运用telnet命令远程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时,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一味要求权利人继续举证,而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控侵权者,要求被控侵权者提供才目反证据。被控侵权者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号 一审:(2014)新知民初字第0041号 二审:(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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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盗窃与诈骗相区分的观点无法为网络支付环节中盗、骗交织型犯罪行为定性提供支持。行为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的审核漏洞,编制特定程序,通过向网络支付平台发送虚假支付成功信息,进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该种行为具有“机器被骗”的表象,但本质上发生于自然人之间,通过刑法解释将其纳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构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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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来源稀缺、取证难度大和制度支持不足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口供依赖的主要原因。应充分利用科学信息技术、有效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取证、赋予侦查机关强制取证权、设立举证责任例外制度,减少口供依赖。同时,通过规范侦查行为,有效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核心程序实质化、建立鼓励认罪协商制度,确保口供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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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举证难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利用telnet程序命令获取被告服务器的软件信息,是当事人在公证取证和法院证据保全之外取得对方软件侵权证据的又一种尝试。对于该类侵权证据,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应当结合案情,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明程度的推进转移举证责任,最终认定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构成软件侵权。
□案号 一审:(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 二审:(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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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的发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不断增多,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未形成统一认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虚拟财产具有刑法上财物的属性,对此类犯罪以财产犯罪进行处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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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利于破除外界对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质疑,又顺应了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民主潮流。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以及权力行使过程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予以完善。应统一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构,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提供足够的经费,完善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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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用途不影响挪用行为的定性,挪用人对公款进行了非法的支配,即使最终使用人是单位,也属于“归个人使用”。单位成员作出的挪用公款决定没有超出职权范围,同时符合单位决策程序的,可以视为“单位决定”。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交织的,不可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存在。国有单位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个人使用,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可按照立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挪用公款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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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存在立法形式较为分散,认定标准不够清晰等问题。刑事程序法方面,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难以胜任严惩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对于反恐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与特殊证人的保护等问题存在立法缺位。在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安全以及金融等非刑事法领域也存在种种立法不足与缺陷。应在推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同时,实现刑事法律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以有效适应反恐战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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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多人暴力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对各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只有符合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才能据以定罪量刑,防止客观归罪。
□案号 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2号 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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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后又虚构事实出售所盗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时符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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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案号 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 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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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纸质卷宗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应从侦查取证环节实现卷宗的电子化,并与公安机关协商,形成规范性文件。向法院移送纸质卷宗的同时移送相应的电子卷宗。检察业务中需要电子化的卷宗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侦查卷、侦查监督业务中的卷宗、公诉业务中的公诉卷等。归档模式上,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取集中混合式归档更符合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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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逸应该限定在逃避法律制裁,而不包括抢救伤员和财产。逃逸在性质上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过错应限定为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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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包括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则可以认定有罪。
□案号 一审:(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号 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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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是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强化指导的重要手段、落实规划的重要措施、推动基层的重要途径、整体改进的重要方式。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要求科学取样、方法多样、尊重事实、综合研判、及时反馈、改进提升。实施中应把握好四个关键点:在指导思想上注意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重;在评估内容上注意检察业务情况评估和队伍建设、检察管理、检务保障情况评估兼顾;在评估方法上注意抓住细节与把握趋势结合;在工作重心上注意现场评估与事后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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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财物,司法解释以语义解释结合示例的方式进行界定,有相当的局限性。实践中,因司法人员对于贿赂的本质缺乏清晰认识,对于新型受贿犯罪案件出现不当入罪或出罪的情形。从立法本意出发,抓住贿赂的本质,才能确保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和准确惩治贿赂犯罪的双重目标同时实现。有价性和确定性均是贿赂的本质属性,从这两点出发,在现时条件下基本才可做到对于贿赂犯罪的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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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案号 一审:(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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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结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扩大解释。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公民信息,就属本罪单位之列;只要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的,就属非法获取。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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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监管制度,其立法本意有保护增值税不受非法损失的立法意图,实践中出现的众多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应适用该罪来打击,否则有违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在立法还未将该罪的条文作修改的情况下,应当将该罪作限缩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为人不仅主观上要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还必须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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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流程的多个方面,以及对侦查、公诉、审判等司法程序的运行模式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在改革的整体布局中,循着司法公正的方向,把握改革的制度愿景,通过分析、梳理诉侦、诉审以及诉辩关系在新形势下的应然定位和关系模式,通过严格规范司法理念转变,内部流程关联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统筹改革业务考核指标等方式,明确公诉改革的方向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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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 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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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中“作无罪处理”应当包括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适用,增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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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以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的名义,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在相关服务器无法找到、原IP地址已由新的网站覆盖、全部操作系统已经删除,甚至没有交易电脑截屏,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人民法院可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系黄金期货交易,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13)杭下刑初字第569号 二审:(2015)浙杭刑终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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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的环节,是大宗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桥梁,是毒品向社会扩散最直接的方式,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本文从零星贩毒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解决当前零星贩毒案件存在的查处难题,更好地打击和遏制当前高发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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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委会既具有司法属性也具有行政属性,但是实践中,检委会应有的行政属性被否定、应予彰显的司法属性被弱化。为此,检委会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在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的平衡下推动检委会改革,减少检委会的行政色彩,但不否定检委会应有的行政属性,检委会的司法属性应予彰显,但也要注意其合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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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既有既遂的情形,也有未遂的情形。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仅供述未遂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既遂部分的犯罪事实,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认定被告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号 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36号 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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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微刑事案件比重大、案多人少矛盾难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出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在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重申了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配套机制的规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出发,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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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划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焦点问题。探矿权权属纠纷解决的主要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因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矿权证的归属,否则,必然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案号 一审:(2011)通民初字第84号 二审:(2014)内民一终字第165号 再审:(2015)民申字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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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青少年犯罪,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通过调研、深入校园社区、完善制度建设、情理结合等方式,从事前预防、事后帮教两方面创新制度、先行先试,在办案中体现司法关爱,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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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馈赠婚礼礼金是具有鲜明社会特征和多重社会功能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之间就礼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次按照赠与人意思表示规则、当地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确定礼金享有者。
□案号 一审:(2012)石民初字第4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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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而不应以法官本人的意志为转移;擅自变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损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均具有监督权,通过正确行使抗诉权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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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为依法管理员工、积极开展业务工作,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聘员工。用人单位此时通常仅需向劳动者按照其工作年限等情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过失性解除的场合无须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在不适宜判决继续履行时应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14)建民初字第114号 二审:(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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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条件,关键在于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可综合考虑的因素有:行业特点、工作岗位、行为地点的行为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案号 一审:(2014)宝民初字第2247号 二审:(2015)扬民终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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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借资质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又招用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劳动者与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该建筑企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案号 一审:(2014)衢民初字第32号 二审:(2014)浙衢民终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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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保证人的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超过主债务的部分无需承担。
□案号 一审:(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 二审:(2014)成民终字第5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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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靠检察机关传统初查模式获取基础信息和情报线索的数据量较为有限。在大数据、信息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应抓住变革机会,通过构建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关系,建立适合侦查工作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库。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侦查实战需求的侦查信息系统,通过运用话单、账单等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动态查询和关联分析;并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实施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精细化初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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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案号 一审:(2014)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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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当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受害人重大过失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对于一般过失的认定,主要以善良管理人为衡量标准,通过确定善良管理人可合理预见损害的基础上,再判断其通常会实施的防免措施,并与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对照,以判断是否存在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考虑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是否属于通常会引起的关系。当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若其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并非造成同一损害,或者加害人系故意所为,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案号 一审:(2015)武民初字第32号 二审:(2015)南民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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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号 一审:(2013)朝民初字第39413号 二审:(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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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390条之一“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行贿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犯中的一种。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影响力行贿行为入罪之前,二者构成片面对向犯,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种行为按照无罪处理,而不应该根据刑法总则中共犯的原理将这种行为入罪,对我国刑法分则中仍存在的片面对向犯也应该这样处理。在定罪的过程中应该先考虑分则性规定再考虑总则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效力优于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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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约定合法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号 一审:(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611号 二审:(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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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中,以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主要包括用公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质押、抵押和资信证明等特殊形式。用于保证担保的,由于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用于质押的,应区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情况判断。用于抵押的,应当区分非特定公物与特定公物两种情况判断。用于资信证明等特殊担保,由于未将公款挪出,仅使使用权受限,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
《人民检察》 /AMI综合扩展半月刊2015年第24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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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见票即付银行保函是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其性质属于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在国内商事交易中仍然具有从属性,即独立担保的约定不能变更担保的从属性。
□案号 一审:(2013)酒民二初字第9号 二审:(2014)甘民二终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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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没有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运人若已实际完成运输行为,且在和托运人另行达成付款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付款协议的效力。
□案号 一审:(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99号 二审:(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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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包装商品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叠加式侵害商标权,即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案号 一审:(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7号 二审:(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
《人民检察》 /AMI综合扩展半月刊2015年第24期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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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执法(司法)机关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异议程序)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若无其他法律规则可供适用,可以参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案号 一审:(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431号 二审:(2015)商行(知)终字第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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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否合理,必须具有正当性,应结合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等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案号 一审:(2014)城行初字第00016号 二审:(2015)汉中行终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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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电子化行政程序模式下,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的,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并没有现实沟通。且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以及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和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收申请情况,申请人不可能掌握,行政主体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案号 一审:(2015)花行初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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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妨害执行,阻止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案号 执行异议:(2014)浦执异字第61号 执行复议:(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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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案件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对该通知提出异议,但书面异议的内容表述上承认存在部分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对于部分承认、部分否认的异议,对已承认的部分债务金额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号 执行异议:(2014)穗越法执异字第7954号、8026-8060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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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已失去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情势变迁,性价值观念和传统性文化已经发生变化,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与二十几年前同日而语。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上,应“做减法运算”,即以不考虑情节严重为原则,以考虑情节严重为例外。如此裁判,同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号 一审:(2015)忠法刑初字第80号 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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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1月20日,我国第一个专门致力于检察文献收集、整理和研究的机构——中国检察文献中心,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为中国检察文献中心揭牌并讲话。在随后进行的检察文献研究与应用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特色馆藏资源建设及其服务、国内外检察理论研究中的文献检索与利用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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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高”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行为和受贿罪认定的问题,但解释的适用范围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对立,分歧在于是否可以包容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形,这也表明了将解释内容视为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的对立。结合近期司法解释中所反映出的“犯罪既遂后也存在出罪”的精神,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同“基本结论”并不冲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以及将解释内容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适用于其他类型受贿案件的必要性,也应当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解释内容不仅是阻却受贿罪的事由,也是阻却其他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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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正常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在全面分析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工作中遇见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并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如何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及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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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五个过硬”要求,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地加强队伍建设,才能建成一支合格的政法队伍,在“勤政廉政、勤奋敬业、执法为民、团结和谐、公正执法”方面实现“五个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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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传统方式和“两微一端”、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新媒体平台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检监督、检民交流的重要举措。但检察机关现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执行力度有待加大、效果反馈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监督与救济途径有待完善。因此,尚需完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要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的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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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将审判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直接针对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是刑事司法体制由“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转型的必由之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能够促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同时,通过突出审判在诉讼流程中的中心地位,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强化公诉引导和规制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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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有助于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基层院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特点要求其和许多部门实现对接,这一工作仅靠人力在其效果上明显不足,也不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互联网+”的工作新常态,全面提升派驻检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力推动派驻检察室工作步入信息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实现延伸触角、检力下沉、服务民众的工作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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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传播规律与检察工作规律具有不同的内涵,二者之间既有价值冲突,又有共同追求。通过对舆情实例、数据的归纳总结不难发现,大部分涉检舆情事件背后都存在忽视“两个规律”、舆论引导失当等问题。新媒体时代做好涉检舆论引导工作,需正确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以信息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使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借力,才能实现最大公约数——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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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审判区别于一般司法审判,承担着实现“双重正义”的使命,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审理好因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人的正义,同时又须对大气、水、土壤、森林等各个生态环境要素予以足够的司法关注和保护,实现自然正义。环境资源审判除应保障个人权利外,还要兼顾维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中,以一定的司法裁判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司法探索生态环境修复的有益尝试,它为生态环境审判“双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行道路。本文通过解读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修复的现实与制度需求,分析生态审判修复的功能定位,并进一步明确生态司法修复的价值理念,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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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坚持并不断完善检委会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检察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检委会制度行政色彩浓厚,司法属性淡薄的问题,需要从专业化的视角,强化检委会的司法属性。由此,以明晰检委会的审议范围、构建科学的检委会决策机制为前提,构建委员专业化履职机制为保障,有效推进检委会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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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商民主是在多元利益背景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两者存在高度的契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冲突多样化特征显著。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正视这些风险和挑战,充分发挥协商民主机制的积极作用,重点加强检察机关与各诉讼主体、党政机关、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民主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