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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前部分内容属于绝对知情权之列,其行使不应受到限制,但会计账簿的查阅受到正当目的之限制。当股东成为公司的同业竞争者、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当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兼具正当性和不正当性时,股东只要证明了其具体查阅目的之正当性后,即应允许其行使查阅权,但其查阅范围应限制在其所证明的正当目的之内,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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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 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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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存在腐败的风险。国际社会为治理跨国经菅活动中的腐败问题制定了打击跨国贿赂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等规则。我国企业自身在应对腐败风险方面存在法治思维不强,法律文化欠缺、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积极应对,建立国家层面的“走出去”战略反腐败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健全与“走出去”相适应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国际商业领域的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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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修改后行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监督,应综合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案件的执行,应当区分类型,明确对行政机关执行行为和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范围和手段。应准确把握修改后行诉法规定的依申请的抗诉事由和依职权的抗诉事由及其适用规则。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与行政审判的衔接机制,厘清行政行为与公职人员个人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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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依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依据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2012)雨法刑初字第425号 二审:(2013)潭中刑终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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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 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 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 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 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 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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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惩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粗疏和司法面临的困境,立法供给不足直接导致了司法打击不力。对此,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着手,有效遏制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完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需要科学设置行贿罪的法定刑;在司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备行贿犯罪侦查措施、完善行贿犯罪法律责任衔接机制、健全行贿犯罪预防制度以及强化打击行贿犯罪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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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否定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该条司法解释不承认诈骗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并进而否定诈骗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性和可罚性。
□案号 一审:(2013)海刑初字第2609号 二审:(2014)一中刑终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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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防范,具有从源头上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意义。应转变“有罪推定”、“命案必破”、“口供主义”的取证观,规范讯问行为,规范辨认行为,规范物证收集与检测以及测谎仪的使用。建议明确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权,完善和落实证据制度,加强侦查监督机制建设,从而推进侦查制度的完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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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业主利用自有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对专有部分和部分共有部分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维修、养护、管理配套的设施设备并自行承担费用的,业主自行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可认定为物管相对独立的区域。依申请,人民法院可参考物业的性质、相对独立区域形成的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实际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整物管相对独立区域的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标准。
□案号 一审:(2012)云法民初字第01890号 二审:(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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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严”反恐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的严正立场,是我国应对恐怖活动组织化而采取的具体行动策略,具体表现为事前严密防范、事中坚决反击与事后严厉惩治。贯彻“双严”反恐刑事政策,既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具体要求,又要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同时要注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正确处理“双严”反恐刑事政策与死刑政策、“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关系。在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下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不仅要讲究刑事政策的有效运用,还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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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居住权”这一法律概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视野,但其并不具有物权属性,该项权利基于不同基础法律关系而相应体现为身份权或合同权利。当事人在居住权名义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根据婚姻家庭法律、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等予以调整,而不能获得物权保护。
□案号 一审:(2012)洛民初字第831号 二审:(2013)泉民终字第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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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虽已参加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都有权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将自社会保险法实施日之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项目的工伤职工纳入保护范围,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生存权利。
□案号 一审:(2013)津法行初字第00076号 二审:(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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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暴力恐怖活动多发频发,且呈“外溢”态势,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已成为我国惩防犯罪的重中之重。新疆暴力恐怖犯罪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着直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宗教性、民族性、政治性和国际性,表现为实施型暴力恐怖犯罪和煽动型暴力恐怖犯罪两种形式。实践中,暴力恐怖组织的认定、“独狼”式暴恐分子行为的定性、煽动型暴力恐怖犯罪的惩处等面临困境,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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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应区分是利息损失还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所主张赔偿的购房款利息属于利息损失,适用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规则,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相当,根据合同法约定优先原则,二者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
□案号 一审:(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86号 二审:(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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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卡式电子保单中,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成立并生效,通过激活保险卡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购卡人以购卡的形式交纳保费,取得了激活该卡的权利。如需要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应有授权委托。因保险代理人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号 (2012)淅民初字第64号;(2013)南民三终字第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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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旅游公司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对通往景区的唯一道路进行改建,并与道路所经村村委会对其享有专有专用控制能力,应对所改建道路的工程施工质量和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并为之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虽然改建道路位于景区之外,但该道路确属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之延伸,景区经营者应对此道路负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 一审:(2011)武民初字第410号 二审:(2012)南民终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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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故该法关于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规定适用于重整程序。新融资债务属于重整程序的共益债务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案号一审:(2013)东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二审:(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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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未将转让股权的条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给其他股东必要的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号 一审:(2011)东民二初字第402号 二审:(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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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其独创性主要体现于教材内容的选择、编排及体例结构。由于编纂过程的复杂性,教材具有双重甚至多重著作权。主编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是其对教材的编写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认定其单独还是与其他编写人员共同享有教材的整体著作权,应当根据教材的编写方式与编写人员的分工情况而定。
□案号 一审:(2012)济民三初字第107号 二审:(2013)鲁民三终字第97号 再审:(2013)民申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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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IPTV是一种新的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其架构主要分为内容运营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二者通过对接实现IPTV传输功能。对于具体的IPTV经营业务来说,如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比如由其中一方负责内容运营平台业务,具体表现为IPTV节目内容的搜集,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而由另一方负责媒体传输平台业务,具体表现为IPTV业务的传输技术支持,并直接与用户签订IPTV合同和向用户收取IPTV使用费。此时,两个经营主体对于IPTV业务有明确的分工,并共同分配由此带来的收益。本着权利、责任统一原则,如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两个经营主体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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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自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应当以该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依据。
□案号 一审:(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号 二审:(2012)高行终字第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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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信访是法定救济途径的补充。当事人为自身权益向主管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请求调处,如属法定救济途径处理范围,主管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定救济途径的,才可循信访程序处理,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属于信访答复,可申请复查、复核,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 一审:(2014)佛中初字第14号 二审:(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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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离婚登记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仅要遵循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标准,还应对婚姻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法律基础作实质性审查,同时还要兼顾正义与秩序的平衡,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案号 一审:(2012)内法行初字第76号 二审:(2013)南行终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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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糕点和饼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未经许可禁止生产。但由于糕点与饼干在原辅料成分、工艺流程等方面有重合,而相关规定未对食品真实属性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此,在认定食品的真实属性时,应当以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的内容为准。
□案号 一审:(2013)普行初字第27号 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8号
《人民检察》 /AMI综合扩展半月刊2014年第24期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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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依照行政程序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宜简单直接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号 一审:(2011)奎垦行初字第1号 二审:(2011)农七行终字第1号 再审:(2012)新兵行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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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后,本人在现场却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属于消极逃跑行为,本质上符合逃逸的主客观要件。
□案号 一审:(2014)港行初字第00091号 二审:(2014)通中行终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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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实质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实体性救济措施,其诉讼架构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不同意该异议的其余几方当事人为被告。该类型案件应由法院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如何确定执行分配方案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审判部门审查该方案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核心问题。
□案号 一审:(2012)保中民二初字第3-7号 二审:(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18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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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年满60岁的飞行员终止劳动合同构成年龄歧视。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员可以工作到65岁,虽然出于飞行安全的需要可以对年龄超过60岁(含60岁)的飞行员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完全禁止年满60岁的飞行员从事飞机驾驶工作,超出了确保空中交通安全的必要范围,故欧盟法院裁决此种做法违反2000/78/EC指令应属无效。
□案号 欧盟法院C-44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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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舆论危机的产生在很多情形下与信息场的失衡有关:信息提供量的不足导致“量”的失衡;认知关联度断裂而产生“质”的失衡;质与量的失衡而导致“力”的失衡,最终司法在信息场的博弈中落入下风。为此,本文提出信息场平衡的策略:最大程度构建开放的信息场,通过信息多元化达到信息场“量”的平衡;多渠道构建沟通的信息场,通过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促进信息场“质”的平衡;尽可能构建理性的信息场,通过引导公共理性的形成实现信息场“力”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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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行为人的一行为触犯的两个法条是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还是想象竞合关系发生疑问时,不能以行为侵害的法益数量作为判断标准,更不能以“大竞合论”回避问题的方式径行从一重罪处断,而应比较两个法条所设定的行为主体、行为目的、行为客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五类构成要件要素,看是否为本文所界定的超越要素类型、特别样态类型或超越要素、特别样态竞合类型的特别关系:若是,两个法条为法条竞合;若否,则为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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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热点事件的演化在本质上是一个系统自组织过程,违背自组织规律的应对举措不仅无助于按照事件真相重塑共识,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司法公信力受损的危情。为消除热点事件演化过程中自组织耗散结构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可采取的主要应对举措是:在优势性意见形成之前,第一时间公布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引导社会认知朝有利于真相发现的方向发展;在即将演化出优势性意见的临界状态下,司法机关可采取“环境参量”宏观控制的方式防范随机性事件的负面影响;在优势性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下,应选择能够有效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的方式公开信息;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争取在事件真相发现方面与社会公众形成良性的竞争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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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目的导向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精炼简便原则。检察公信力测评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一级测评指标、二级测评指标、三级测评指标以及各个测评指标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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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通常采取三种形式:在后续司法解释中进行再解释,以及批复和制发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是司法解释权力属性的逻辑引申和司法解释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和完善司法解释的合理路径。在司法解释再解释的酝酿和制定过程中,制定主体需要考量诸多因素,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再解释应当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本意,应当符合司法实践和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符合司法解释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价值目标,应当符合当前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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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理解这一要义,应当重点把握好三个内核: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超越人治、优于法制,法治的本质是民主,“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西方民主法治的本质不同;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辩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最后,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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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于证券市场规范性法律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不仅数量众多、覆盖面八而且专业性、操作性强,在证券行政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领域得到广泛适用。目前,法律就司法裁判中是否能够及如何适用自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在研究该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自律规则在法律秩序中所处的地位。从审判实践来看,自律规则对司法具有规范效应。自律规则是证券法的渊源而不是审判依据。自律规则的适用宜纳入法的适用范畴,即自律规则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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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既要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经济社会实情出发,又要放眼世界,吸收和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性质;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任职事由体系;建立候选陪审员名册制度;在参与案件审理方面实行个案抽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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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裁量与裁判如影随形。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政策上的考量与利益平衡的空间较大,自由裁量的可能性更多。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虽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理想回应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价值判断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规则指引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规制自由裁量权的方向、边界和程度,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高弹性、灵活性与法律逻辑的安定性、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约束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在审视当下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历史源流、现实路径基础之上,对其从制发机制、反馈机制、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予以畅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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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从表面上看,房屋拆迁执行体制的变迁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频发的暴力拆迁事件使得被推上社会矛盾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由积极能动的姿态转向了全面收缩和保守。这种司法动向的原因在于,在司法能力不足和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司法权力冒然介入城市房屋拆迁使法院“得不偿失”,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损害。法院在应对拆迁执行体制变迁中姿态的转变给予的启示是,在不可避免地担当能动角色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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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言论犯罪现象已呈现越演越烈之势,而刑法规制滞后、乏力。以刑法来规制言论犯罪具有合理性,当然,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刑法过分介入这一领域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人们自由的空间,因此,应当在刑法的框架内,依托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适当的刑法解释自然消解网络言论犯罪带来的诸多挑战,并找到在变化的社会中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有效方式,让法治精神和民众期待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而刑法解释应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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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适格证据是不符合证据能力规范要求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材料只有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且符合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才能取得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准确确定不适格证据的具体类型是运用相应证据规则对其进行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不适格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和正当性影响的不同,不适格证据可以分为非法证据、真实性缺陷证据、混合缺陷型证据和瑕疵证据四类。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不适格证据,可分别采用排除、补正、合理解释等手段进行处理。但从结果看,对于不适格证据的最终处理只有采纳或排除两种方式。证据资源具有有限性,在排除或采纳不适格证据过程中,除法律明确规定需强制排除的非法证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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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文书是公正的书面载体。尽管历经规范,实践部门亦进行了大量探索,当前的民事判决书仍存在着“要点无法突出、表述前后重复、论理脉络不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公正的实现,亦耗散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本文倡导争点中心型的民事判决书撰写模式,尝试围绕案件争点,固定判决书中的诸项要素,追求判决书中各部分内容的对应与承接,以提升判决书的逻辑性,并简化判决书之内容。为解决可行性问题,本文对相应审判技能的培养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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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在国家统一考试中,不法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考试试题,再将自行制作的解题答案兜售给考生的舞弊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此定性的理由在于,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在拆封使用完毕之前均属国家秘密,而任何公民均有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义务,非法获取国家统一考试试题的行为违反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此外,由于不法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后并未扩大该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其向他人所兜售的试题答案并非官方的标准答案,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故而该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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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于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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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的“技术事实”,其兼具专业性、复杂性、交叉性的特点,对职业法官而言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而正确、高效地查明这些技术事实,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是公开透明审理案件,获取当事人信任、认同之基础,是案件公正审理、审判质效有效提升之保证。本文以部分法院的审判实践为切入口,探讨实践中运行知识产权专家陪审的缘由、取得的效果及所存问题;通过对比专家陪审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提出专家陪审所具有的优势、价值,理性思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陪审之正当性依据;以我国人民陪审制为基础,探讨在现实法律语境下完善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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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仅有4条,而细化到房地产居间人的义务、范畴和标准则更不明确。对于房地产居间人应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已有明文规定,而对于其是否还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目前法律尚为空白。审判实践中因为观点差异,致各地判决不一,甚至截然相反。房地产居间人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该义务应当包括房屋权利信息、实况信息以及其它影响交易的信息。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