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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居间人为实现获取居间报酬的目的,往往在居间合同中预设格式独家委托条款。从实践分析,居间人基于各种原因设置上述格式条款,法院不能简单地对此作出有效与否的判定,需本着维护契约自由原则和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目标,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理认定。当然,上述条款即使有效,亦不能阻断委托人行使法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但委托人需据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号 一审:(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9830号
二审:(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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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外国法院判决在未获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得在我国的相关诉讼中直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其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认证。
■案号 一审:(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 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
重审后一审:(2011)海民初字第17364号 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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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基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债权人需是因诈害行为而应受其害的债权人,债权以在诈害行为之前成立为必要。但是若特定具体的债权在行使撤销权时虽未发生,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高,为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同样给予该准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
■案号 一审:(2008)温民二初字第3557号 二审:(2010)浙台商终字第276号
第一次再审:(2011)浙台商再字第1号 第二次再审:(2013)浙民再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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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的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在判定据此形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时,既要考虑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犯罪为目的骗取银行借款的本质,又要考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核押行为的对世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在核押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存单虚假,上述质押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持有存单的质权人依法享有质权。当质权人要求核押存单的出票银行兑付存单时,该出票银行应当无条件予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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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关联交易非正当性的认定,公司法仅以“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予以规制,审判中应主要从交易程序、交易对价、交易结果的角度来认定关联交易的非正当性。此外,就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而言,在监事应股东请求提起诉讼时应以公司名义而非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更为合理。
■案号 一审:(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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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案是国内分销商在分销外资公司产品过程中实施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是依据双方签订国际分销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结合三被告在申请、转让时存在的明显恶意,判定“利舒坦”中文标识归原告所有。
■案号 一审:(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71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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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措施,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行为禁令的缺憾,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措施。法院要综合考虑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损失的实质性威胁;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裁定。在裁判中,还要关注原告诉请与禁令申请统一、临时禁令与终局裁判关系、审执兼顾等问题。不作为行为禁令的执行需要被申请人的配合,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到庭,送达裁定并告知法律义务,以增强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案号 一审:(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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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故违法的行政许可是否撤销,关键在于该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撤销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实践中认定标准也较模糊,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对此,本案结合理论界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阐述,综合考量用以证明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以特征归纳的方式明确:如果某一利益主体上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内容上具有共需性,性质上具有正当性,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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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申请人在无法知晓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可以用指向明确的特征描述语言表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行政机关答复称不存在的,其是否尽到检索义务是审查重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仅以特征描述申请中某些字段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来证明其尽到检索义务,显然难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此时行政机关还应举证证明其以特征描述所指向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
■案号 一审:(2013)黄浦行初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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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依赖于股东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股东变更未经工商备案登记并非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而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主张股息所有权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并不涉及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因此股东虽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仍应当尊重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其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权主张分红派息。
■案号 一审:(2011)西执异字第08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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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确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领事官员及配偶的私人行为应归接受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法院在依据诉讼法规采取执行措施时,应注意生活财产的豁免保护,保障当事人执行应讯的答辩权利,引导义务人预见执行后果,实现生效裁判的目的。
■案号 执行:(2013)闵执字第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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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多次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只要被告人实施抢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的,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
■案号 一审:(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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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号 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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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最终实现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诈骗手段取得房产支配权,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被告人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应认定为卖房人。
■案号 一审:(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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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 一审:(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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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在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背景下,开发商请求返还先期约定并已实际交付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使用的业主会所。由于该业主会所的约定共有权并未因业主委员会另行选定物业公司而丧失,故对于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提供并主张返还业主会所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一审:(2012)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80号 二审:(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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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伙人一方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偿还剩余债务以后,可根据合伙人内部约定的按份责任向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追偿,该合伙人不得以被侵权人已免除其债务为由对抗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其行使追偿权。
■案号 一审:(2011)淮渔民初字第0385号 二审:(2012)淮中民终字第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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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即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当属私权(民事权利)范畴。合法取得票据的人即应享有票据权利,其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受越权公权行为限制。
■案号 一审:(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561号 二审:(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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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应一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号 一审:(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11号 二审:(2013)郑民二终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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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非典型性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家销售正牌商品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虽有超出授权范围销售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然而,其在销售中未经许可自称为品牌总经销商的行为却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案号 一审:(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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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以链接服务之形,实现了提供内容服务之实,采用用户标准认定其为内容提供商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使服务商试图适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得逞。因此,在被链接内容侵权的情况下,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 一审:(2011)杭余知初字第21号 二审:(2011)浙杭知终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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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
■案号 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 二审:(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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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一、当事人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此后,该公司的股东以公司继受人的身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该再次起诉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情形,对此法院应予受理。
二、现阶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暂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属火灾事故认定整体行为的一个程序性环节,故当事人仅就送达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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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讨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中,处于多数说地位的过失说存在问题。过失说不仅不符合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损害人权保障,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甚至产生故意污染行为、共同污染行为无法处罚的不必要的漏洞。少数学者支持混合罪过说,但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过形式的规定。本文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例,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成采故意说具有妥当性,可以弥补上述学说的不足,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并扩大处罚范围、填补处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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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主要涉及救助的对象与条件、救助的范围与金额、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等具体内容。目前,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大致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步规范与地方立法三个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救助标准不统一、资金无法保障、救助程序不规范和救助标准过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从司法救济走向国家补偿,在具体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时,应当考虑与刑事司法中的其他相关制度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相衔接,以保持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时需要兼顾一定的主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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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增强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诉讼监督调查应该设置一套类似于侦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工作流程,设计受理、启动、调查和终结等基本工作步骤,才能有利于促进诉讼监督调查工作的深入、规范和有序开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督人员怠于履行监督职权。当前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调查工作,需要树立和强化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调查意识,提高调查工作水平和能力,加强激励和制约机制建设,加强内外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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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未成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范架构从规范层级上包括法律规范和解释规范,从规范内容上包括适用条件和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两个方面。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尚存在适用范围限制过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积极和缺乏配套机制等问题。对此,应当从立法规范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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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得到法律、法学界普遍认同,各项监督职能得到不同程度拓展的背景下,检察工作应当由职能拓展型模式向精准型模式发展,作为引领检察工作发展模式的工作主题则应当及时更新,适时地将“遵循检察规律,强化法律监督,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和谐”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的内容,如此,则能较好地引领各级检察机关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和制定提升检察活动质量的发展方略,引领检察执法人员树立精品检察活动的执法理念,推动检察工作由职能拓展型模式向精准型发展模式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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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反腐是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政府行为、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戒腐败的新型反腐方式。网络反腐既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大、成本低、风险低、互动性强等优势,也存在信息真伪难辨、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误导舆论等缺陷,所以在网络反腐中要正确处理个案反腐与制度反腐、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侦查秘密与网络互动等对应关系。通过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初查,加强舆情监控以及做好网络反腐与网络举报的对接等方式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反腐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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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意旨是为了从严惩处因受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的要求,因受贿(包括索贿)而实施特定渎职犯罪的,应从一重罪定罪,以受贿罪或渎职罪从重或加重处罚,但先渎职后受贿的应数罪并罚;受贿并实施其他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渎职犯罪的结果和情节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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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应由原告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在判断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用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
■案号一审:(2010)长民三初字第180号二审:(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37号
申请再审:(2012)民申字第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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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步录音录像通常可以归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特殊情形下可以归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原则上应肯定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但不应绝对化,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讯问全过程应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讯问全程”不应作扩大解释。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审判公开会容易泄露侦查秘密,应尽力避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对录音录像的选择权,对录音录像保管监督权,以及合理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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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炒房名义,收受他人送予的所谓房屋溢价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1号二审:(2011)浙湖刑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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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和实践的原因,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告知义务规定形式分散、内容局限、机制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理念,细化和完善告知规则、告知程序等有关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告知义务履行中的监督职责,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悉权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