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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与该设计特征的可选择性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案号 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33号 二审:(2010)高行终字第1459号
再审:(2012)行提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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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号 一审:(2010)一中刑初字第94号 二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号
复核:(2012)刑监复60341563号 重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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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目前,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拥有对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权,因而导致职务犯罪案件查处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案侦查的目标方向和案件范围,健全并案侦查的线索管理制度,启动审批制度和实施查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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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案号 一审:(2012)普刑初字第520号 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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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检察监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行政检察监督不仅应包括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应包括对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抽象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都应承担起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诉和支持起诉制度,并正确处理好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与分则规定的具体性之间的关系,切实赋予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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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除了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犯罪嫌疑人具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其实施的活动如被捕获时是否反抗、是否准备外逃、有无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等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整体判断。对那些仅有投案想法的纯心理活动,客观上无任何投案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没有准备投案自首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被公安机关捕获时拒不交代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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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妨碍人的内容成立。当事人对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逾期证据失权。
■案号 一审:(2012)西民初字第11127号 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1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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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禁入公共工程建设、政府釆购和招标活动,发挥了预防商业贿赂、净化行业环境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的功能。同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全面评价贷款客户资信情况、履约风险和诚信记录方面也具有重要功能,从而为其延伸至银行大额贷款审核环节奠定基础。实践中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贷前的客户尽职调查环节,并完善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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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犯罪四元责任主体的提出,为解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通过强化刑事财产保全制度、合理运用刑事和解、实现罪犯赔偿的动态持续化、量化刑事案件相关人员责任、创新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是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问题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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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承租人未经同意将租赁房屋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时,出租人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时,其自助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自力救济行为,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 一审:(2004)杭上民三初字第238号 二审:(2007)杭民终字第455号
再审:(2011)浙杭民再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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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辩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审查的范围。司法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的情况日趋复杂,且庭审对抗性不断加大,因此有必要从区分关键证人、原证人翻证、新证人出庭作证等角度加大对出庭辩方证人证言的庭审应对。鉴于此,公诉人员应当提高询问技巧和引导询问进程的能力,在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不能机械化、绝对化地排除诱导性询问,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进行证据公示,征求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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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途径,需要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安排。针对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利益归属等问题如何进行规定,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研究实践中审理的案件,以解决公益诉讼中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案号 一审:(2010)昆环保民初字第1号 二审:(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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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18号 二审:(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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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内容,凝聚了研究人员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在侵权认定上,应当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无独创性的汇编进行剔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公开程度和时效性的因素。
■案号 一审:(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0号
二审:(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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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案号 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 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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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仅凭与相对人达成的拆迁协议,而主张其拆除相对人房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案号 一审:(2013)浙甬行初字第2号 二审:(2013)浙行终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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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收回闲置土地,应当查明系由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还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而出现的闲置期间,应当在计算期限时予以扣除或作出必要的处置。
■案号 一审:(2011)杭富行初字第54号 二审:(2011)浙杭行终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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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官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规避执行时,当根据不同的规避行为赋予其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而言,当从行为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就主观因素判断而言,当遵循相应领域通常性判断标准及社会公众普遍性的认知要求,通过相关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反应,来判定其是否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就客观因素判断而言,当以执行立案为基本时间节点,采取前紧后松的审查标准,来衡量相关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足以达成规避执行目的的规避执行行为。在相关当事人主、客观要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即可认定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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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下的资金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二:一是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二是转移占有。满足要件的保证金质押具备合法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予保护。
■案号 一审:(2010)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二审:(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
再审:(2012)民申字第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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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货币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二是将一定货币通过一定的方式特定化并交付质权人占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是货币特定化的一种方式,但只能使该账户内的存款达到特定化的要求,并不能直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名为保证金账户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仍为一般的结算账户,若案外人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的,其对账户内的存款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仍为账户所有人的一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冻结、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
■案号 执行:(2013)甬慈执异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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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为免受伤害主动提出给付行为人财物,行为人也予以接受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然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因此,应以抢劫罪定性。
■案号 一审:(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228号 二审:(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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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号 一审:(2013)温鹿刑初字第932号 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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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一审:(2007)湖浔刑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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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虽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也应遵循这一规则。因此,原告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合同中入会费和会员使用费均不可退还条款会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在无法获得服务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价款的不公平结果,无疑属于免除了被告的主要义务。由于该合同条款是被告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被告也未对上述条款用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进行注明,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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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的解除。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异议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号 一审:(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560号 二审:(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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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只提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要件,仅凭条文文义难以断定。在商事案件审理时,从安全与效率的商事活动价值博弈入手,对照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的区别,不能以被代理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是否具有关联性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事实基础。完成对这一关联性的审查之后,还应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以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案号 一审:(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20号
二审:(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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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表见代理制度是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长期以来争论较大的问题。鉴于表见代理属于市场交易法则中极其例外的情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保护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应当严格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方有过错的,不应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 一审:(2011)鼓商初字第518号 二审:(2012)徐商终字第184号
再审:(2013)苏民申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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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近年来新兴的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牵涉到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回购人等四方主体的不同权利义务,其中回购价格的确认又是该类型案件的难点。本案涵盖了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等三种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易见的保证金,每种保证金处理的争议点较多,并进而引发回购价格计算的问题。法官从保证金支付依据条款的解释,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商事交易习惯、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三种保证金性质合理甄别,准确处理争议点,计算出较为公平适当的回购价格,对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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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司对外宣传的网站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作为网络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网络域名合理性理由的,构成对权利人商标的侵权。同时,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法定赔偿,并不能成为无损失亦赔偿的“保护伞”,而应该在认定权利人因侵权遭受了损失的基础上,再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认定。无法认定的,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案号 一审:(2012)甬鄞知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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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城市规划许可事项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房屋日照、通行、通风、采光、截水、排水等民事相邻权关系的,是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行政机关未告知听证便颁发许可证,其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案号 一审:(2010)韶浈法行初字第14号 二审:(2011)韶中法行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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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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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制衡性、独立性、建设性、程序性五个基本属性;其监督范围不应当局限于《通知》所确定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错误的执行不作为情况,还应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多种监督方式统一为检察建议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体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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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在执法办案监督上的衔接,应当受到检察权原理(特别是执法办案监督的一般规律)的限定,要在检察一体原则下保持对裁量、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尊重,考量监督手段的比较优势,并保证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具体审查、控制满足决策程序与权限上的最低要求。在具体的路径设置上,现阶段的目标是形成以侦查监督与程序监控为重点,在线管理与现场督察相结合,一体决策下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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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关于善意要件的证明,因学界及实务界认识不尽一致,尚存一定证明难度。笔者认为,以法解释学分析为路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可以界定为由主张善意取得的受让人负担;通过综合考察财产转让行为涉及的各种因素的判断,可以实现善意要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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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响民事主体缔约能力的主要因素是意思能力和信用基础。作为交易基础的信用经历了从身份信用向个人信用,再从个人信用向资金信用过渡的过程。在网上交易中,由于交易主体的匿名性以及交易双方非直接接触的特点,个人和企业自身信用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已大为削弱,也为当事人意思能力的判断带来了挑战。目前网上交易不仅以个人和企业信用为基础,还利用资金信用、第三方信用以及交易信用评级等制度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网络环境下影响交易主体缔约能力的因素正在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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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案号 一审:(2011)赫刑初字第77号 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44号
重审:(2011)赫刑重字第3号 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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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得他人所有的网络域名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确定网络域名的价值时,可以所有人购买的成本价作为认定依据。
■案号 一审:(2012)金婺刑初字第154号 二审:(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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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应建立一个由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指导意见组成的再审审查法律规范体系。裁定再审的标准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再审审查询问细则,坚持每一个案件都要询问。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对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帮助提升一、二审案件的质量。法院和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和协调机制,共同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共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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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 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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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就简易程序的规定使公诉人的工作量大增,“集中办案”模式有利于缓解公诉人办案压力,当然也有一些弊端。检察院应实行“集中开庭轮岗制”、“集中讨论制”、“简化出庭工作模式”等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以及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法院则可考虑对派出法庭增设受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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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除常规审查从属性标准外,还须判断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合意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明示方式达成,也可通过实际履行的默示方式呈现,亦可经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拟制方式反映。明示合意与默示合意内容不一致时,通常应当以默示合意为准。
■案号 一审:(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2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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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舆情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和时效强等优势正逐渐成为制度化反腐的有力补充。由单向的监督转变成为与制度化反腐的双向互动是网络舆情监督发展的趋势。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与制度化反腐的互动机制,应当秉持“制主网辅”、相互促进、信息公开以及法治的原则,逐步构建起案件网络举报、案件线索收集受理、案件办理反馈、网络舆情引导等机制,从而将网络舆情监督力量整合至反腐败体系之中,形成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有机互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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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通常依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合同的物权化,但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租赁合同的公示要件,恶意的出卖人利用法律漏洞,与第三人通谋签订名为租赁实为担保等性质的合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适用对该漏洞的填补路径为调整租赁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的牵连性,书面租赁合同仅作为第三人可否参加本案诉讼的依据,而租赁关系的认定,则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结租赁合同的真意为标准。
■案号 一审:(2012)杭滨民初字第833号 二审:(2013)浙杭民终字第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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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基础。针对在制度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不足,为了使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中扮演好监督角色,应着力构建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具体包括法律监督主体,检察机关在开庭审理中的角色定位的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在庭审阶段的职责确认,庭审监督的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