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L章 《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
《公司(不公平损害呈请)法律程序规则》
(第622章第727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014年3月3日]2013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4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在本规则中——
不公平损害呈请(unfairprejudicepetition)指由公司的成员或前度成员根据本条例第724(1)或(3)条(或由财政司司长根据本条例第879(3)条)向原讼法庭提出的呈请;
公司(company)包括非香港公司;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具有《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第1号命令第4(1)条规则给予该词的涵义;
回报日(returnday)就不公平损害呈请而言,指根据第4(2)条编定的日子;
清盘条文(Winding-upProvisions)指《公司(清盘)规则》(第32章,附属法例H)中适用于由原讼法庭作出的清盘的法律程序的条文。
3.适用范围
(1)如不公平损害呈请并不包含寻求一项命令,饬令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77(1)或327(3)条将公司清盘,以作为交替补救(交替申请),则——
(a)本规则适用于该呈请;及
(b)该呈请须符合附表所列的格式,但须按情况需要,作出必要的变通。
(2)如不公平损害呈请包含交替申请,则——(a)清盘条文经有关情况所需的必要变通后,适用于该呈请;
(b)本规则在不抵触清盘条文的范围内,亦适用于该呈请;及
(c)该呈请须符合《公司(清盘)规则》(第32章,附属法例H)附录表格2所列的格式。
(3)如交替申请根据原讼法庭的命令而不继续进行,则——(a)清盘条文不再适用于有关呈请;及
(b)本规则继续适用于该呈请。
(4)清盘条文不再适用于不公平损害呈请一事,不影响清盘条文在此之前对该呈请的适用,亦不影响根据清盘条文妥善地就该呈请作出或容受的任何事情。
(5)凡——(a)本规则根据第(1)(a)款适用于不公平损害呈请;或
(b)清盘条文根据第(3)(a)款不再适用于不公平损害呈请,
高等法院用以规管其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及常规,在可适用及不抵触本规则的范围内,亦适用于该呈请。
4.提出呈请
(1)不公平损害呈请须指明其提出的理由,以及呈请人寻求的命令的条款。呈请须交付原讼法庭存档,并须连同足够的文本,以供根据第5条送达。
(2)原讼法庭须编定一个日子,而除非原讼法庭另有指示,否则呈请人及任何答辩人(包括有关公司)须在该日到司法常务官或原讼法庭法官席前,听取就有关呈请的诉讼程序发出的指示。
(3)回报日一经编定,原讼法庭须向呈请人发还呈请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