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Z章 《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
《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
(第311章第43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2015年6月1日]
第1部
导言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在本规例中——
小型巴士 (light bus)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巴士 (bus)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出租 (lease)包括——
(a)要约出租,或为出租而展示;
(b)无偿出租;及
(c)要约无偿出租,或为无偿出租而展示;
出售 (sell)包括——
(a)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
(b)无偿供应;及
(c)要约无偿供应,或为无偿供应而展示;
私家车 (private car)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车辆 (vehicle)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受规管机械 (regulated machine)指由内燃式引擎驱动的移动机械或流动工业设备(属《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附表1所指明的种类的车辆除外),而该引擎的额定引擎输出功率大于19千瓦,但不大于560千瓦;
非道路车辆 (non-road vehicle)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私家车、货车、巴士、小型巴士、电单车、机动三轮车或特别用途车辆——
(a)由内燃式引擎驱动;
(b)没有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E)获发牌照;及
(c)拟只在以下地方使用——(i)在《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1)条所界定的限制区内;或
(ii)位于以下范围内的私家路——(A)全部或主要用作进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20条所指的建造工程的范围;或
(B)全部或主要用作进行《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20条所指的工业的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指——
(a)受规管机械;或
(b)非道路车辆;
订明排放标准 (prescribed emission standard) ——
(a)就由压燃式引擎(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驱动的受规管机械而言,指该附表第2部所指明的标准;
(b)就由强制点火式引擎(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驱动的受规管机械而言,指该附表第3部所指明的标准;
(c)就非道路车辆而言,指附表1第4部所指明的标准;
特别用途车辆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参考编号 (reference number) ——
(a)就获核准的受规管机械或非道路车辆而言,指根据第7(3)或14(2)条编配予该机械或车辆的参考编号;及
(b)就获豁免的受规管机械或非道路车辆而言,指根据第9(4)、11(2)或14(2)条编配予该机械或车辆的参考编号;
货车 (goods vehicle)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电单车 (motor cycle)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机动三轮车 (motor tricycle)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获核准 (appro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