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C章 《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法宝引证码】CLI.HK.2010541
《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第487章第86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997年12月12日]
(格式变更——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委员会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况
委员会可为本条例第72(1)条的目的而提出法律程序(犹如委员会是根据该条可提出法律程序但没有这样做的人一样)的情况如下——
(a)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某人已作出歧视、骚扰、中伤或本条例第72(1)条所描述的根据本条例属违法的其他作为;
(b)有关个案带出一个原则性问题,而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公正起见应提出法律程序;
(c)委员会已向受屈人士根据本条例第80条以调停方式提供协助,但不能达致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