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71
- 案 号:(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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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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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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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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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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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一审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87号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0期(总第252期)
- 发布日期:2017.03.06
- 刑罚: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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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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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已被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