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1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14360
-
文书类型: 裁定书
-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05.08.25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
审理程序: 二审
-
发布主题: 民航安全
- 案例编号:检例第11号
- 发布日期:2013.05.27
- 刑罚:被告人袁才彦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指控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判定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虚假恐怖信息,勒索钱款,爆炸威胁
- 核心问题:1.行为人利用虚假身份编造爆炸威胁信息向多家单位勒索钱款并造成商场停业、公安部门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员疏散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并故意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构成这一犯罪。行为人利用虚假身份编造爆炸威胁信息向多家单位勒索钱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行为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