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0号: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1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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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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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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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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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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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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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主题: 民航安全
- 案例编号:检例第10号
- 发布日期:2013.05.27
- 刑罚: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指控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判定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立案标准
- 核心问题:1.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是否构成犯罪?
-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引起公众恐慌,严重威胁民航安全,造成航班无法正常起降,故应认定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