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181159
-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已被应用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债权人利益,连带责任
- 核心问题: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对外部债务如何承担?
- 裁判要点: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因此,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