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92579
- 案 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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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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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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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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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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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二审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19号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 发布日期:2013.11.08
-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已被应用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机动车,套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 核心问题: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且为其提供方便,纵容套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后,作为号牌出借人的机动车所有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