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92609
-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已被应用
裁判规则
-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批复,内部行为
- 核心问题: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是,也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将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批复不服的,那么就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