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
- 案 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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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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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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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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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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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二审
-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17号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 发布日期:2013.11.08
-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已被应用
裁判规则
-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买卖合同,欺诈,瑕疵告知义务,民事责任
- 核心问题:1.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则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裁判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的瑕疵告知义务系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缺陷应明示告知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隐瞒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有欺诈行为,故买方可依法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