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9号: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English 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4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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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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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 审结日期: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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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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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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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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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主题: 民航安全
- 案例编号:检例第9号
- 发布日期:2013.05.27
- 刑罚: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指控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判定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裁判规则
-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 核心问题:1.行为人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论处?
- 裁判要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此,行为人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