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诉讼提示书
【法宝引证码】 CLI.LD.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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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分类: 民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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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7.12.15
诚信诉讼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行为,现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提示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保证向法庭的陈述、提交的住址、联系方式、诉讼文书上的签名、捺印、盖章、证据材料真实准确。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不应滥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申请鉴定、重复提交相同证据、重复申请调查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以无故拒绝提供送达地点、联系电话,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等方式消极应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告受案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或机构就案件审理进行信访、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借助媒体炒作、诬告等方式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法庭将认为这是对主审法官、合议庭公正司法的不信赖,是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法庭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向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