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法定代理人应诉须知
【法宝引证码】 CLI.LD.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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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分类: 民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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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7.12.14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法定代理人应诉须知
未成年被告人 的家长: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您的孩子——未成年被告人 涉嫌犯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因为您的孩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决定由未成年人审判庭适用 普通 程序审理。按照法律规定,您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到庭参与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法庭对你们的孩子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现将您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下列诉讼权利与义务:
1、在开庭十日前应当向法定代理人送达检察院的起诉副本。
2、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并要求下列人员为未成年被告人出庭辩护: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
3、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发问。
5、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本院提供新的证人、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6、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为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辩护,如申请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提供监护、帮教等证据材料。
7、 法定代理人应当如实供述未成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成长环境及家庭教育环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有不良影响或教育不当的,应寻找原因,吸取教训,制定出改进措施,不得推卸责任。
8、法庭审理中设“庭审教育”程序,法定代理人可事先准备法庭教育提纲,围绕下列内容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指出其不良行为对社会、家庭的危害; 分析危害的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9、在最后陈述阶段,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10、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应送达法定代表人。上诉期间,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法院判决后,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已满十八岁的,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要求上诉的,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11、对终审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12、必须依法履行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不得干扰未成年被告人的正常回答、陈述和法院的审判。
13、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
14、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