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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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序言
本规约缔约国,
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
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
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
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
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
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
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
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
议定如下: 法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法院所在地
(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 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可以在任何缔约国境内,或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一) 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本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下列犯罪具有管辖权:
1. 灭绝种族罪;
2. 危害人类罪;
3. 战争罪;
4. 侵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