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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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 资产委托合同
- 合同条数:10
- 发布日期: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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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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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字数区间:3651
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委托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4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名称
(一)*************
(二)*************
………………………
二、委托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概况
委托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本委托书签订时的概况如下:
财务及资产状况表(××年度)
单位:万元
受托方应根据受托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按照财务及资产状况表的格式填写,在每年3月底前,交由委托方存档备查。
三、委托方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二)对受托方监管业务进行指导,支持受托方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三)负责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有资产监管事项以及应由委托方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
(四)负责制定委托监管操作及监督检查制度,对受托方履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受托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四、受托方职责
(一)负责制定托管实施方案,明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的职责分工,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流程。
(二)负责对托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对托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负责对托管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托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托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