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采购卡)
【法宝引证码】 CLI.CS.9907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采购卡)
牡丹信用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商务采购卡是乙方向甲方发行的,为甲方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凭合法登记注册资料向乙方申领商务采购卡。甲方可申请若干张牡丹信用卡,但必须指定持卡人(简称甲方持卡人,下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甲方和甲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乙方依法对甲方及甲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或甲方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和甲方持卡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信用卡和账户。
3、对于甲方和甲方持卡人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查询、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等信息处理活动的具体约定,以甲方和甲方持卡人申请牡丹信用卡时签署的《综合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牡丹信用卡后,甲方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如甲方所申领牡丹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牡丹信用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由甲方持卡人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持卡人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甲方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甲方持卡人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甲方持卡人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含移动设备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甲方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甲方持卡人可将牡丹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甲方授权乙方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单位牡丹信用卡资金。甲方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信用卡有效期、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甲方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甲方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单位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甲方及甲方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单位及个人信息、牡丹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甲方和甲方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甲方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甲方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牡丹信用卡,对于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牡丹信用卡。因牡丹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牡丹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牡丹信用卡可在乙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等受理点或其他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