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
-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
-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
-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 第五条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
- 第六条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
- 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
-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
- 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
-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
- 第十一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
-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
- 第二章 受托人
-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
-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
-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
-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
-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
-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 第二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
-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选择、监督、更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
-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
-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有关
-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企业年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 违
- 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
- 第四章 托管人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
-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
-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
-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 违反
-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 托管的企业年金基
-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
- 第四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
-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
-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
- 第四十五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 将其固有财产
- 第六章 基金投资
-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
-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
-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
-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
-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
-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
-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
-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
- 第五十五条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 第五十六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
- 第五十七条 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
- 第五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
- 第五十九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
-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
- 第六十一条 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
- 第六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
- 第六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
- 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 第六十四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
- 第六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
- 第六十六条 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
- 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变更: (一
-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
- 第六十九条 受益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 第七十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原
- 第七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
-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
- 第七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
- 第七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
- 第七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
- 第七十六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
- 第七十七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 第七十八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
- 第七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
- 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
- 第八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
- 第八十三条 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
- 第八十四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
- 第八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
- 第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八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