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3.5145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22〕19号)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22〕19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