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修订) English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6.35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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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文字号:深证上〔2021〕113号
- 公布日期:2021.01.22
- 施行日期: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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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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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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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2016年9月30日施行;2018年9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20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3月13日第四次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五次修订) 为规范深港通业务开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深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深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本所对深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深股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