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6号)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智能发现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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