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
-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
-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
-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
-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
-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
-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
-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
-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
-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
-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
-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
- 第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
-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
-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
-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
- 第二十四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
-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