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
-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
-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
-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
-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
-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
-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
- 第十六条 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
-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