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
-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
-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
-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
-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
- 第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社会
- 第三章 培训教育
-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
-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
- 第四章 申请审批
-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
-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
-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
-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
-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
- 第五章 注册办理
-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
-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
-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
- 第六章 工作保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
-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
-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基层
-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
-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鼓励学生加
- 第七章 服务规范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
-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
-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
- 第三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
- 第三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
- 第八章 奖励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
-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
-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
-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
-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
-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
-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