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
-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
-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
-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
-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
-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
-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 第九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
-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
-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
- 第十二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在境内学习、工作
- 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
-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
- 第十六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
-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
- 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
- 第十九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