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
-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
-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
- 第五条 海关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
- 第六条 海关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
- 第二章 口岸检疫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
- 第八条 海关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 第九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配合接受海
- 第十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
- 第十一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
- 第十二条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海关进行健康体检,凭海关出具的
- 第三章 口岸监测
-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直属海关根据口岸艾滋
-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
- 第十五条 海关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
-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
-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 第十七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
-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
- 第十九条 海关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海关总署纳入预算,设立海关艾滋病防
- 第二十二条 海关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
-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海关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
- 第二十五条 海关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
- 第二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