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8〕71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风险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三)分类施策。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
(四)新老划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三、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
经营性机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面向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可能产生以下影响的机构:
(一)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等相关风险;
(二)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三)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产生其他影响。
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且实质从事业务经营、产品营销、市场拓展、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部及其分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办事处、业务中心、经营团队等。
非经营性机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不开展经营活动,仅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区域审批中心、审计中心、灾备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账务处理中心等。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将其并入当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以及异地非持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经营性机构。对于申领专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其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除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