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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
-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
-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
-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
-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
-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
-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
-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
-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
-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
-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
-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
-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
-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
-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
-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