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
- 第三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
-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
-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
-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
-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
- 第二章 源头预防
-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
- 第十一条 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
-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
-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
-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
-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
-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
-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全国外来
-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
- 第二十二条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
- 第二十四条 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