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512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宝引证码】CLI.4.59442
农业部公告
(第512号)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和质量检测,批准山西省家畜冷冻精液中心等7个单位从事牛冷冻精液生产经营,现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见附件),有效期为3年。
附件: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05年2月)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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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