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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环境信访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
二、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
三、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
四、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将
五、删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删去《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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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1.304262
【时效性】
尚未生效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nglish
【法宝引证码】
CLI.4.5112428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实施日期:
2021.1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收起
引用本法
全部
未修改
新增法条
实质性修改
非实质性修改
生态环境部令
(第25号)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
环境信访办法
》第
八条
第
一款
修改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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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将《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
七条
第
二款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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