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4.5115417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2022年)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3月26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2篇为民事诉讼案例,1篇为行政诉讼案例。案例一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因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律师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案例二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律师就继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层层剖析,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案例三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例,承办律师认真分析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得到了法院支持,在用工单位逃避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杨某诉其合同纠纷一审、重审、二审案
本案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因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律师作为一审、重审、二审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协议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交易标的是否合法,协议条款约定的300万元是“关系处理费”还是“劳动报酬”,其行为是恶意串通还是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合作协议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协议书》约定的300万元实为“关系处理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并非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且其在担任某公司经理职务期间,某公司已付清其每月22000元的劳动报酬。因此,杨某主张的300万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公司不应当支付。
本案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使法院采纳其观点,是类似关系费与劳动报酬性质争议案件的典型胜诉案件,显示了律师的专业法律功底,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编号:HNXLGLD1606706729
案情简介
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日,时有股东汪某、田某。2013年10月15日,张某受让田某全部股份成为公司股东,2014年1月21日,汪某转让部分股份给张某,公司股份结构张某占60%,汪某占4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直至2016年8月变更为成某。
2014年9月27日,张某以某公司及汪某的名义与成某、杨某(成某和杨某系师生关系,成某系张某的债权人)四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第9条约定:“基于杨某的管理经验,公司全体股东任命杨某为公司总经理,张某、汪某、成某三方同意将公司以及作为公司名下的土地上产生的纯利润的10%赠送给杨某,…”;第10条约定:“公司土地运作项目启动需要一定管理和协调成本,四方同意杨某可以从公司提取300万元作为相应费用(该等费用仅用于协调新规划路(人民路口至高速公路引线口路段)的关系处理,费用不够时由杨某支付,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时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汪某并未知晓该《合作协议书》,也未在该《合同协议书》上签名。
2014年10月27日,由某公司盖章,张某、成某、杨某签字的《董事、总经理任命书》,任命杨某为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全权负责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营管理,期间某公司每月支付杨某22000元劳动报酬。
2016年8月2日,某公司全体股东张某、汪某做出《公司股东会决议》:1、同意增加成某等四人为某公司新股东;2、同意股东汪某将公司股权中的出资分别转让给新增股东,全体股东同意免去汪某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成某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成某。该公司股东人数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6人。
2017年10月12日,成某与杨某在某酒店,就2014年9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10条约定的300万元关系处理费事宜进行商议。杨某将已事先起草好的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协议书》初稿交由成某审阅签订,成某看后将《股东会会议决议》、《协议书》约定的300万元“关系处理费”改为“劳动报酬”,然后重新打印。成某以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通知股东张某到酒店,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上签了名,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杨某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某公司公章。该《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