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1.1 为了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在上海证
- 1.2 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债券增信措施、债券
- 1.3 特定债券品种应当符合本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
- 1.4 特定债券品种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与其他公司债券或特定债券
- 1.5 本所根据《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对特定债券品种进行发
- 1.6 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特定债券品种可以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
- 1.7 发行人发行特定债券品种的,应当符合本指引关于主体或债项信
- 1.8 本所对其他特定债券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章 短期公司债券
- 2.1 本指引所称短期公司债券,是指债券期限不超过1年的公司债券
- 2.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
- 2.3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2.4 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限
- 2.5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
- 2.6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短期公
- 2.7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
- 2.8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
-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
- 第三章 可续期公司债券
- 3.1 本指引所称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 3.2 可续期公司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
- 3.3 发行人有权机关应当就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 3.4 可续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
- 3.5 发行人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重新定价周期,自行约定重新定价周
- 3.6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事项:
- 3.7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 3.8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当不晚于付息日前第10个交易
- 3.9 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放弃续期选择权的,应当在本次约定的续期
- 3.10 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逐条核查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
- 第四章 可交换公司债券
- 4.1 本指引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的可以在
- 4.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
- 4.3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4.3 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导致预
- 4.4 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者其他影
- 4.5 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
- 4.6 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
- 4.7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并在定期报
- 4.8 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上市规则》第3.2.4条规定情形以及
- 4.9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换股
- 4.10 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债券持有人可以就当日买入的
- 4.11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
- 4.12 发行人在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
- 4.13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
- 4.14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
- 4.15 本所根据《上市规则》《挂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决定可
- 4.16 债券存续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
- 4.17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
- 4.18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申购网上发行按照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
- 第五章 绿色公司债券
- 5.1 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
- 5.2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中
- 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人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
- 5.4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
- 5.5 债券募集资金约定投向的绿色项目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
- 5.6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碳中
- 5.7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
- 5.8 鼓励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置与自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 第六章 低碳转型公司债券
- 6.1 本指引所称低碳转型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推动企业绿色
- 6.2 低碳转型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低碳转型相关发展规
- 6.3 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入低碳转型领域:
- 6.4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债券发行前3个月内,公司在低碳
- 6.5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向的低碳转型领域
- 6.6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6.7 发行人可通过遴选关键绩效指标和低碳转型目标,明确目标达成
- 6.8 本所鼓励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聘请独立第
- 第七章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 7.1 本指引所称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公司债券),是指
- 7.2 申请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7.3 按照本指引第7.2条第二项、第三项发行的双创公司债券,募
- 7.4 创新创业公司申请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专
- 第八章 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 8.1 本指引所称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巩固脱贫攻坚
- 8.2 发行人申请发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8.3 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
- 第九章 “一带一路”公司债券
- 9.1 本指引所称“一带一路”公司债券,是指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
- 9.2 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 9.3 “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
- 9.4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9.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政府债券
- 第十章 纾困公司债券
- 10.1 本指引所称纾困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纾困用途的
- 10.2 纾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主体
- 10.3 纾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以通过投资纾困基金、购买企业资产
- 10.4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纾困公司债券要求的
- 第十一章 疫情防控公司债券
- 11.1 本指引所称疫情防控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
- 11.2 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 11.3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且金额占发行金额不低于
- 11.4 本所对疫情防控债券或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的公司债券
- 第十二章 附则
- 12.1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 12.2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