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6.51459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转所规定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7日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注册会计师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
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